刑事案件需要律师吗

发布时间:2021-03-30 14:19:00

警察说:“为这么小的案子请律师真是浪费钱。”

警察说:“为这么小的案子请律师真是浪费钱。”

“我们只是经过一个过程。拘留两天后,就不需要聘请律师了。”

以上两句话是我们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咨询过委托人家属最常听到的回答。

作为一个靠办案为生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听到以上两句话就显得格外刺耳。很明显这会毁了我们的工作吗?

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笔者也大胆猜想,如果当事人家属听到这两个字,会更加困惑,对吧?

不,拜托?但是警察已经逮捕了所有的人。他的话可信吗?

请不要,但我得挣扎一段时间。

在这里,我只想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意见。

如果说客不客观,恐怕律师说有必要聘请律师,他的说服力就会打折扣。不过,虽然我害怕一个职位,但我并不是在撒谎。

至于这篇文言文是否合理,请先阅读后发表评论。

提交人认为,当警察告诉家属不要雇用律师时,他们可能传达了以下含义:

可能性一:我们想做一些小事情

为什么我们说“小动作”?参考有关非法证据的法律法规,瑕疵证据是可以知道的,笔者不想在这里重复。难道不是这些“小动作”近年来得到了伸张?通常情况下,为防止差错,办案机关在拘留后的头几天里,会对同样的问题进行3次以上的核查。当证据,特别是口头证据确定后,当事人很难改变案情(因为他已经签字)。

可能性二:虽然我们不想做一些小动作,但我们不希望律师妨碍我们

对于一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前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而且,在律师的介入下,他们往往反复向当事人强调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可成功突破的侦查步骤难度系数将急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一说,一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担心,既然他们已经明确表示不希望我们聘请律师,如果我们坚持聘请律师,是否会引起调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但意义不大。至少在我们处理过或听说过的案件中,没有一个调查员会因为委托人请了律师而产生心理,故意找茬。而且,即使侦查人员不满意,家属也要认识到,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和固定的最重要时间段,必然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能亲眼看到和听到委托人的声音。要为侦查人员打好基础,为国防打下良好的基础,更重要的是要理性判断和慎重选择。

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这是一个小案件,让你没有律师是为你省钱!

不可否认,在这种可能性下,警方同志的出发点是好的,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他们的建议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该知道。侦查机关将立案质量作为评价指标之一,意味着刑事案件不会轻易撤诉。

更重要的是,即使调查人员真的持有上述观点,他们也只是普通调查人员中的一员。至于能否逮捕,是否送检察院,这些都不能由说这话的侦查人员来决定和控制。而当案件真正走向检察院,甚至法院,当当事人家属后悔没有请律师尽快介入时,已经为时已晚。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律师的作用是:

1、 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搭建沟通的桥梁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当事人始终以无罪辩护,但侦查人员积极鼓励家属帮助其退赃。由于案件一审没有律师,当事人和家属都没有收到对方的来信,家属认为既然侦查员说退赃好,家属也能拿到钱。早走总比晚走好,后来,一审结果出来了。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他找到我们代表他。虽然我们的二审以重审和检方撤诉告终,但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但仍对家属故意退赃的决定表示不满。”没必要。他们一归还赃物,就证明我有事可做。”。虽然这样的说法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但退赃行为是否会对法官的内心定罪产生根本影响?我不这么认为。

我们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因为家属接受了警方的建议,认为这是一起小案件,所以没有请律师。但事实上,当事人在看守所跳了起来。在我们介入并告诉家属案情后,家属突然意识到,被告人应该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不是一个小案件。”被判死刑在他们眼里是大案吗?”这是家人后来对我们说的原话,我至今还记得。

以上两个真实的案例足以说明律师扮演的桥梁有多重要。

2、 帮助当事人识破“威胁”、“招供”非法取证的伎俩

威胁的方式有很多种,有“见人上菜”的针对性。比如,对于商人来说,“没收资产、冻结项目”是一句杀伤力很强的句子,而对于那些似乎非常重视爱情和正义的人来说,“无故逮捕家人”往往是挫败其心理防线的最有效途径。

招供是有手软的。诱惑致人的虚假供述与威胁致人的虚假供述在结果上没有区别,但原因在于诱惑手段的隐蔽性。在后期的侦查阶段,将设立一道高墙。招供方式也有很多种:“如果你认罪,我们会帮你在起诉意见书上说好话,让你早点出去”,“如果你交代清楚,我就不给你了”,你说,我们马上为你办理取保候审。你没看见隔壁的小王是……”数不胜数。

面对上述问题,如果当事人已经聘请了律师,学会了如何识别和处理威胁,并做好了“你可以胡说八道,我不会原地踏步”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谎报的情况违背他们的意愿。

3、 将讯问中的注意事项告知当事人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过于复杂。鉴于篇幅有限,笔者尝试性地选取了一两个例子。在提交人看来,重要的是核实他所说的话与他在审讯时在记录中所说的话之间是否有实质性差异。

由作者代理的案件,

在侦查阶段,我们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总是说不知道包裹里有什么,并向我们肯定他对公安机关也是这么说的。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我们看一看笔录,上面写着“我知道是什么”,还有当事人“我看过上面的笔录,与我所说的一致”的亲笔签名和盖章。为了验证上述矛盾,我们向检察院申请对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和录像进行核查。我们得知最初的对话是这样的: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法官会有多消极,当事人对“我没说我知道”的略显苍白的解释也不会得到法官的证实。因此,在我看来,律师提醒你注意记录的内容,及时核实内容是否一致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在审问时,要求对你有利的事实陈述,在注意事项上也应发挥重要作用。实际上,被动讯问往往是多数当事人招供的常态。”调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问答的结果就是你回答的都是对方想知道的。至于对你有利的无罪或轻罪证据,调查人员不会问,基本上他们记不得自己说了。此时,律师有必要在与委托人沟通后,从委托人的供述中提取有益的内容,并告诉他下次接受讯问时必须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记录中记录了内容。这些技巧和策略需要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后加以消化和掌握。

当然,笔者以上所说的只是律师可以发挥很多作用的几个小问题。我想请我的朋友们改进和补充。

说到这里,我还是希望当事人家属多注意一下文章开头的两句话。至于是否聘请律师,请小心你不可逆转的选择权。

现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公安厅法律处值班律师。他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他以实现有效防卫为目标,不盲目遵循程序。欢迎与我们联系。